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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关于深化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持续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

2017-10-09 16:46:34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深化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持续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


(晋煤安发[2017]445号)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第一综合督查组的督查意见,进一步深化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安监总煤监〔2017〕101号)要求,决定从即日起在全省煤矿再进行一次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精心部署,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以及相关标准等,主动查找并消除煤矿生产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和隐患,进一步提升煤矿管理水平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煤矿矿长是自检自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不走形式、不走过场,扎实开展自检自改工作。


二、在10月10日前,各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7〕6号)的要求,对照《井工煤矿安 全自检表》《露天煤矿安全自检表》(以下简称《自检表》)进行对表检查,并根据煤矿实际情况和自检自改情况,认真详细地填写《自检表》中的“现状描述”“存在问题”“整改措施”等内容。煤矿对自检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建立台帐,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的要求,认真组织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对自检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逐一整改销号,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自检自改工作结束后,煤矿要认真编制自检自改报告,并经煤矿矿长(实际控制人)签字确认后,报上一级公司复检。


三、在10月30日前,煤矿上一级公司要对所属煤矿自检自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复检。复检工作要对照煤矿的自检自改报告和《自检表》,按照图纸资料和作业现场、井上和井下检查的方式检查煤矿的自检自改情况。复检完成后,由上一级公司主要负责人在煤矿自检自改报告上签字确认,并按安全监管权限上报,其中:地方监管煤矿报送各市煤炭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煤矿报送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煤矿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同时,要将自检自改报告报送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


四、要及时掌握煤矿自检自改工作进展情况。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按照附件1《煤矿自检自改情况表》和附件2《自检自改工作复检情况表》填写,其中:附件1分别于10月16日和11月6日前、附件2于11月6日前,按时报送省煤炭厅安全生产执法处(联系人:温姗姗,传真电话:0351-4117590,电子邮箱:mtjzfc@126.com)。


附件:1.煤矿安全自检自改情况表(略)


2.自检自改工作复检情况表(略)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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