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工信部办公厅、质检总局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日前对坚决遏制钢铁煤炭违规新增产能,打击“地条钢”规范建设生产经营秩序联合发布了补充通知。
通知表示,为确保有关要求落到实处,不走过场,各省区市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对本地区相关钢铁煤炭企业进行拉网式的梳理核查。
通知称,在梳理核查的全部对象中,对存在“违规新增产能、违法生产销售‘地条钢’、已退出产能复产”的三类情形企业,要提供详细的名单,并对存在问题企业的处置方式、整改时间等处理意见,于2017年1月20日前一并以正式文件分别报送有关部门。
据悉之前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能源局、煤监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坚决遏制钢铁煤炭违规新增产能打击“地条钢”规范建设生产经营秩序的通知》表示,近期,个别地区出现了违规新增钢铁煤炭产能、违法生产销售“地条钢”,扰乱正常建设生产秩序。
《通知》提出,钢铁方面,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产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的钢铁项目。京津翼、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城,严格实施减量置换,按不低于1:1.25的比例减量置换。各地产能置换方案必须按规定在各地政府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煤炭方面,从2016年起, 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要严格落实国发〔2016〕7号文件关于“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要求,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减量置换严控煤炭新增产能等文件和工作安排,对2016年2月1日前开工的未批先建煤矿项目,要认真履行减量置换措施并补办相关手续;2016年2月1日前已开工的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等在建项目,要承担一定的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对2016年2月1日后新出现的违规新建煤矿项目,要一律停产整顿并无条件接受优势企业的整合重组。
各地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分别牵头组织对本辖区内钢铁、煤炭新建、在建项目违规情况开展详细梳理排查。内容主要包括:国发6号、7号文件印发以来,是否存在违规建设钢铁煤炭新增产能项目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在检查范围上,各省区市要做到对本辖区内钢铁、煤炭企业的全覆盖,不得留有死角;在检查方式上,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全面检查、交叉检查和重点抽查等形式。国家有关部门将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督查。煤炭方面,相关部门将对首批8个产煤省区进行重点督查,随后对其他产煤省区市督查。
各地要产格钢铁煤炭产能退出标准,认真做好验收和公告,确保产能真去真退。建立健全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对产能退出情况进行监督,严防已退出产能死灰复燃。地方相关部门要采取突击检查、随机抽查、暗查暗访等方式进行督查,发现本地区已退出产能出现复产的,要对有关企业和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地要持续深入开展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钢铁方面,对于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 年本)(修正)》等有关规定的落后产能,要立即关停并拆除相关生产设备。产厉打击“地条钢”非法生产行为,对“地条钢”生产企,坚决实施断电措施;坚决拆除并销毁工频炉、中频炉设备。全面关停并拆除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符合《铸造生铁用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铸造高炉除外)、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30吨及以下电炉(高合金电炉除外)等落后生产设备。加大摸排工作力度,将不符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作为重点,对发现的“地条钢”等落后产能,坚决予以取缔和关停。
煤炭方面,对于不符合煤炭产业政策、资源枯竭、灾害严重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条件极其复杂、具有强冲击地压、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水害威胁产重、开采深度超过《煤矿安会规程》要求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落后小煤矿,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能保证、安全设施设备和主要生产系统不完善的煤矿,资源整合主体不具备相关技术管理能力和安全业绩的煤矿,生产高硫高灰等劣质煤的煤矿以及产能在30万吨/年及以下的“僵尸企业”,要坚决予以淘汰退出。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要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违法违规生产建设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对其他30万吨/年及以下的小煤矿,要综合考虑区城能源保障、产业布局等因素,按照“关闭退出一批、兼并重组一批、少量保留一批”的思路进行分类处置。